池文旅办〔2023〕59号
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为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池州市“建‘五免之城’赢‘池’久满意”专项工作方案》和《池州市全面推行“轻微免罚”工作实施方案》,我局在认真总结2022年推行柔性执法制定免罚清单(十三条)的基础上,再次全面梳理了本部门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新增三项免予行政处罚事项,同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先前发布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制定了《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十六条),并通过局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8月14日
附件
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纠错容错机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长江三角洲区域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沪文旅规〔2022〕2号)《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皖文旅发〔2021〕3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二)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三)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在其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张挂。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四)。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六)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七)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八)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九)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十)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十一)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处罚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十二)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十三)导游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软件的。
处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十四)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十五)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处罚依据:第59条 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十六)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k8凯发天生赢家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处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全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对文化、旅游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于依法不予处罚的文化、旅游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核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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